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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律硕士


(一)在职法律硕士的由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不断深入,以及科技与社会的全面进步,我国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部门以及工商企事业单位、管理部门都急需大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为适应这种需要,尽快提高我国法律从事人员素质和水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司法部研究决定,从1998年开始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1997年11月1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出通知,对如何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进行部署。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目的。为推动法学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加快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需的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我国从1995年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开始试点工作,得到了中央政法主管部门、培养单位、用人单位的欢迎与支持,试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主要是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基本原则。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依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与司法部法学教育司根据社会需求情况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的培养条件,确定每年培养计划;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者与在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基本要求、课程设置、质量标准等方面是一致的,进行正规、系统的培养;培养方式和教学安排可根据在职人员特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探索学校与实际部门联合起来共同培养以期满足社会急需的、知识结构合理的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组织推荐和统一考试相结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
第三,入学要求。在职法律硕士培养对象为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法律部门工作5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比较突出,身心健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政法主管部门,按照培养对象要求,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需要,负责推荐合格在职人员报考;获得推荐者持推荐证明到有关院校研究生院(处)报名并参加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联合考试。考试内容参见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专家指导小组组织编写的《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教程》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大纲》。入学考试合格者,方可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第四,课程学习。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与在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一样,按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培养方案》要求,进行正规、系统的培养。采取在职兼读的学习方式,边学习边工作。学习年限2年至4年,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加强学习过程管理,每门课累计缺课时数超过应上课时数的1/5者,取消该课学习资格。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可以重修,但重修科目不得超过总数的1/3。加强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授课质量和教学水平,严格按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开展教学活动,增加案例教学的比重,探索有效的教学方式。
第五,学位授予。学位论文要结合实际,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此类人员学位授予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精神,对课程考试合格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二)在职法律硕士报考与招生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的有关文件,在职法律硕士报考与招生有关政策和办法如下:
1、在职法律硕士报考条件
在职法律硕士招生是从1998年正式开始施行的,主要是面向政法系统内部招生,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五部委在职律硕士联考”。其报考条件为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5年以上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2、在职法律硕士报名方法与报名时间
首先要由报考者本人填写《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资格审查表》(网上下载)一式三份,获得本单位人事部门推荐后,到报考单位研究生院(处、部)进行资格审查(可函审)。资格审查后,开始报名。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即报考者在网报规定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录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按照要求填写、提交报名信息;然后在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内,到指定现场报名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中、下旬。各省级主管部门确定所辖考区网上报名具体时间和网址后,于6月30日之前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由“学位中心”汇总后于7月10日前在“学位中心”向社会公布。现场报名时间为2004年7月28日至31日。
3、在职法律硕士报考资格审查
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在职法律硕士的条件的审查,由招生单位组织,在录取前进行。报考者本人填写《200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附件五,可在招生院校获取或在“学位中心”主页下载,,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1张,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其照片上加盖公章,并对其所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填写推荐意见,与其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一并交报考单位研究生院(处、部)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招生单位不得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资格审查表必须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须对考生本人填写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后签署意见,并在考生照片上加盖人事部门公章。除此之外,报考法律硕士的政法系统考生还须经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资格审查表填写完毕之后,由考生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寄送有关招生单位,招生单位审核通过后存档备查。
4、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报名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一,报考者登录有关考区指定网站,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报考信息。
(1)资格自审。所有报考者须满足所报考学位类别应具备的条件。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前,考生须认真阅读所报考学位类别应具备的条件,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报考资格。如不满足相关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即使报名参加了考试,有关招生学校不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2)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报考信息。
(3)可以随时浏览、修改、打印本人报名信息,牢记网报编号。
   第二,报考者在规定时间内持网报编号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现场报名点缴纳报名考试费、照相,同时领取《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应试守则及有关处罚规则》,并认真阅读。
   第三,报考者当场核对打印出的“考生报名情况登记表”,认真检查并阅读签字栏中的“报考信息确认及考试诚信承诺书”等内容后,签名确认。
第四,“考生报名情况登记表”由报名点一一对应收齐,报名结束后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5、其他事宜
对于自行组织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等)命题和阅卷工作的,招生单位务必保证专业课考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保密性,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专业课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之前属机密级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或向考生透漏。有关招生单位在专业课试卷传递过程中,要按照“学位中心”统一安排,认真负责,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避免发生误递、迟递或所递试卷与考生所报领域不一等现象。
各招生单位参照培养成本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学员在报考(或被推荐)招生单位时,以所在地区的院校为主,就近入学,以保证学习时间和减少学习费用。
各招生单位录取考生的联考成绩,将进行排序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在职法律硕士考试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的有关文件,在职法律硕士考试有关政策和考试办法如下:
1、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工作
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全国联考命题、考务工作委托“学位中心”组织。有关各科考试的具体时间、命题、考务及阅卷工作的安排由“学位中心”另行通知。考生可在报考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经报考单位同意,也可在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
2、在职法律硕士考试科目
在职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综合课(含法理、宪法、中国法制史),共计4门。其中,外国语(英语、日语、俄语)考试科目的考试,使用同一试卷。考试语种为俄语的考生,只限报考黑龙江大学。政治理论考试及面试由各招生单位单独组织,时间自行安排;其余3门全国联考。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代码为410100。
3、在职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与参考书
在职法硕联考的外语考试用书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德语)考试大纲》,专业课用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
4、在职法律硕士联考考试时间
在职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时间为2004年10月23日、24日。
(四)在职法律硕士录取工作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的有关文件,在职法律硕士录取有关政策和办法如下:
1、在职法律硕士录取原则
从2002年始,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不再划定全国统一的录取分数线,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但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下达的录取限额。各招生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面试),择优录取。录取数据上报事宜另行通知。
2、在职法律硕士招生限额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的有关文件,在职法律硕士招生实行限额制,2004年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分别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贵州大学、烟台大学、河南大学、湘潭大学、海南大学、湖南大学、江西财经大学以及西南财经大学录取限额为100;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厦门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复旦大学、浙江大学、黑龙江大学、四川大学、安徽大学、苏州大学、山东大学、郑州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山西大学、辽宁大学、云南大学以及兰州大学录取限额为自定。
3、在职法律硕士录取种类与收费标准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全部实行委托培养形式,考生须同招生学校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各招生学校一般根据初试和复试成绩择优录取。考试的第二年年初公布录取结果并发放录取通知书,春季入学。入学报到时需出示本人本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在校学习期间不转档案、人事、工资和户口关系。目前,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收费标准各校不一,一般从20000元到36000元不等。
   (五)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制为两年至四年。一般采用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兼读等多种方式学习。例如利用周末或晚上等业余时间授课,或在每学期集中一段时间授课。学生入学后,将开设包括英语、政治理论课、法律专业课等必修课和选修课在内的二十多门课程,学生应按照学校法律硕士培养计划的要求选课,修满规定的45学分。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教育部颁发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最后有必要说明的是学位与学历之间的关系。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不一定能够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必须首先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而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现在经常出现将学位与学历相混淆的现象,如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以后通过在职人员学位申请取得了博士学位,这时,学历仍为本科,而不能称之为取得“博士学历”。
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只是一种学位教育,而不是一种学历教育。申请人在获得学位后,只表明其在学术上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具有硕士学位毕业研究生的同等学力(学习能力的“力”),不涉及学历。因此申请人的学历并没有改变,也不能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在职研究生则是国家计划内,以在职人员身份,部分时间在职工作,部分时间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教育的一种类型。在职研究生在报名、考试要求及录取办法方面与脱产研究生相同。是经过学校录取的正式研究生,可获得研究生毕业的学历。